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億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93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