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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宏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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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25102.66元,核定為新臺幣823367元(以今日匯率32.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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