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補,292,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松柏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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