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乙○○
甲○○
號
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