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訴,254,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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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4. 貳、原告起訴主張:
  5. 一、被告於民國94年8月至10月間委由原告代為印刷電路板內層
  6.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外包製程品
  7. 參、被告則以:
  8. 一、被告接受韓商COSMOTECHCO.,LTD(下稱宇宙科技公
  9. 二、按「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10. (一)瑕疵品扣款:1,010,631.0627元。
  11. (二)減少訂單損失:被告客戶於94年11月間發現本件瑕疵後,
  12. 三、綜上,原告請求給付之報酬,經被告扣除瑕疵品貨款,另以
  13.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4. 一、兩造於94年8月22日簽訂委外加工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
  15. 二、原告已完成所承攬之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加工並交付被告,
  16. 伍、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之工作是否有瑕疵?又如有瑕疵,被告
  17. 陸、法院之判斷:
  18.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19. 二、被告主張原告交付之工作物有瑕疵,而主張以瑕疵品扣款及
  20. (一)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係被告公司所製作,
  21. (二)宇宙科技公司代理商與被告往來之電子郵件固記載被告公
  22. (三)被告既無法證明原告之工作物有瑕疵,則其以被告之給付
  23. 三、綜上所述,被告尚有承攬報酬1,777,967元未給付原告,而
  24. 柒、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
  25. 捌、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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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原告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98,903元,嗣於訴狀送達後,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77,967元,依上揭條文規定,應為合法。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8月至10月間委由原告代為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PCB)加工,依約完成並交付被告,其中加工款共計1,777,967元經催討後,被告仍拒不給付。

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777,9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所列瑕疵,已予扣款156,667元而未請求。

另原告僅承攬3個月即94年8月到10月,報價單(詳本院卷第104頁)上有約定報廢板部分應由那方吸收,原告主張因未沒有經過AOI(光學檢查)測試,故如有報廢,不能由原告吸收。

參、被告則以:

一、被告接受韓商COSMOTECH CO., LTD(下稱宇宙科技公司)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加工訂單後(料號為23410A04E、234116A04E D/C、234117A04E D/C,原告係被告之委外加工廠商,然原告交付之部分貨物經發現瑕疵,原告先同意瑕疵品退貨及扣款,有被告製作且經原告同意之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可證,惟後續宇宙科技公司發現大量「內層斷路」之瑕疵後,原告竟不承認,逕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二、按「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兩造訂立之「委外加工合約書」第6條第3項約定:「檢驗合格部分出貨後,若甲方客戶發現品質不良退貨或扣款,乙方須負一切賠償損害,乙方不得異議。」



另第9條第1項約定:「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造成加工品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負賠償甲方之損失及所失利益」。

查本件原告交付瑕疵品予被告,依上述民法及契約之規定,應扣除該部分貨款,原告亦應賠償被告之損害,則被告主張之扣款及所受損失如下:

(一)瑕疵品扣款:1,010,631.0627元。

(二)減少訂單損失:被告客戶於94年11月間發現本件瑕疵後,於94年12月及隔年1月客戶下單金額銳減至152,089美元及144,075.1美元,以此2個月與前年度最低訂單金額即8月份420,105美元比較,被告損失之訂單金額即達544,045.9美元。

又被告於94年度之淨利率為19.91%,則被告上述2個月損失之營業利益為108,319.5美元【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9.91%=108319.5】,換算成新臺幣則為3,466,224元(以新臺幣兌換美元匯率32元計算)。

三、綜上,原告請求給付之報酬,經被告扣除瑕疵品貨款,另以損害賠償之債權抵銷後,被告已無給付義務。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4年8月22日簽訂委外加工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之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加工。

二、原告已完成所承攬之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加工並交付被告,而被告尚有承攬報酬1,777,967元未給付原告。

伍、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之工作是否有瑕疵?又如有瑕疵,被告可請求抵銷之金額為何?

陸、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被告主張原告交付之工作物有瑕疵,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主張原告交付之工作物有瑕疵,而主張以瑕疵品扣款及減少訂單損失為抵銷,係以被告之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宇宙科技公司代理商與被告往來之電子郵件,與證人即被告公司之課長戊○○、營業部助理甲○○之證述為依據。

經查:

(一)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係被告公司所製作,其內容是否真實,雖有證人甲○○證稱:M23週期表、M23訂單分析表由其製作,M23除原告外還有外包其他公司代工,扣款則由處理。

因客戶發電子郵件給副理,由上級准許是否扣款,其再核對扣款及明細等工作。

M23瑕疵扣款是客戶在94年11月、12月通知,之前沒有。

扣款是依照客戶所發電子郵件所列出項目,再給被告公司生管課,被告公司再視何家公司代工傳送給他們等語(詳本審卷第145頁)。

惟查其係由其上級決定後,再由其製作外包製程品質異常分析及扣款明細表,故仍難證明原告所為之印刷電路板內層線路加工是否有瑕疵。

況證人甲○○亦證稱:沒有見過不良產品等語(詳本審卷第145頁),故其既未見聞原告所交付之產品有瑕疵,其上開證述,自難證明原告之代工產品有瑕疵,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宇宙科技公司代理商與被告往來之電子郵件固記載被告公司出售予宇宙科技公司之產品有瑕疵,惟其上所記載之瑕疵「內層斷路」,就係何原因所致,則乏證明。

雖證人戊○○證稱:與宇宙科技公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往來文件;

又從電子郵件所記載料號、週期來看,應該是由於原告代工之瑕疵所造成的,從電子郵件就可證明原告代工有瑕疵,且宇宙科技公司所提出的瑕疵品照片是原告代工所造成的,不良部分係內層斷裂。

至於除了原告以外還有台季等三家公司代工PCB等語(詳本審卷第130、131頁),惟證人戊○○既為被告公司之課長,則其證述是否可採,即非無疑。

況原告既然否認被告主張原告所代工之產品有瑕疵,則應由被告提出瑕疵之產品供鑑定,但被告僅提出電子郵件為依據,無法就電子郵件所述內容為調查,且宇宙科技公司為被告之買受人,並非鑑定人,其所述是否為真,亦屬有疑。

故尚不得僅以宇宙科技公司單方面之電子郵件內容,遽認原告所之工作物有瑕疵。

(三)被告既無法證明原告之工作物有瑕疵,則其以被告之給付有瑕疵,致其訂單減少,而主張以訂單減少之損失為抵銷之依據,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被告尚有承攬報酬1,777,967元未給付原告,而被告所主張之瑕疵品扣款及減少訂單損失因未能證明係原告所致,自不得主張抵銷。

故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77,9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柒、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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