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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580號
債 權 人 大寶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及雙掛號郵票一份,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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