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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大寶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㈠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㈡建物謄本㈢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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