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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95年0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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