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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江馮梅枝將其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84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民國90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9日止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江馮梅枝於民國95年5月15日死亡,抵押物水上鄉鄉947、951地號及建物513號所有權由相對人甲○○繼承,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第三人江馮梅枝分別於(一)民國90年11月12日(二)民國93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一)新臺幣700,000元整(二)新臺幣500,000元整,並有利息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江馮梅枝自(一)民國95年3 月22日(二)民國95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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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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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柳鄉 │ │947 │旱│ │32 │20.36 │9996分之2896 │重測前地號水│
│ │ │ │ │ │ │ │ │ │ │ │上鄉○○○段│
│ │ │ │ │ │ │ │ │ │ │ │676之3號、面│
│ │ │ │ │ │ │ │ │ │ │ │積3216平方公│
│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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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水上鄉 │柳鄉 │ │951 │建│ │ 2 │03.33 │全部 │重測前地號水│
│ │ │ │ │ │ │ │ │ │ │ │上鄉○○○段│
│ │ │ │ │ │ │ │ │ │ │ │676之6號、面│
│ │ │ │ │ │ │ │ │ │ │ │積203平方公 │
│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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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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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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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3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磚造1層 │124.│ │ │ │ │ │ │12│ │ │平│全部 │ │
│ │ │內溪村內溪洲│上鄉柳鄉│ │54 │ │ │ │ │ │ │4.│ │ │方│ │ │
│ │ │30之4號 │段951號 │ │ │ │ │ │ │ │ │54│ │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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