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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17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曾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174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041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相對人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3份附卷可考,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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