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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1號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己○○
313
庚○○
4弄1
乙○○○
辛○○
甲○○○
壬○○
號
丙○○
巷15
丁○○
72號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己○○、庚○○、乙○○○、辛○○、甲○○○、壬○○負擔百分之三,餘由相對人丙○○、丁○○負擔,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附表一: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3,771元 │ 94年9月12日由聲請人│
│ │ │ 預納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400元 │ 95年3月25日由聲請人│ │
│ │ │ 預納 │ │
├────────┴───────┴──────────┤
│ 總計:14,171元 │
└───────────────────────────┘
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編號│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己○○ │百分之3 │6人平均分擔425 │
│ │庚○○ │ │元,己○○分擔 │
│ │乙○○○ │ │70元,庚○○、 │
│ │辛○○ │ │乙○○○、簡彩 │
│ │甲○○○ │ │鳳、甲○○○、 │
│ │壬○○ │ │壬○○各分擔71元│
├──┼─────┼─────────┼────────┤
│2 │丙○○ │百分之97 │2人平均分擔13746│
│ │丁○○ │ │元,各分擔68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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