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聲,467,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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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全字第274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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