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聲,486,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號假扣押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8,000元,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336號擔保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以本院95年裁全聲字第78號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程序已因撤回而終結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並提出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8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審核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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