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98,839元,應徵得第1審裁判費310,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307,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