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丙○○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4544 號),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9,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