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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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