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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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