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補,288,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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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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