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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劉炯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76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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