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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乙○○ 原住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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