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丁○○
丙○○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即祭祀公業陳夫良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3,639,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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