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6,家訴,92,2007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92號
原 告 戊○○
原 告 癸○○
原 告 庚○○
原 告 子○○○
原 告 林陳金日
原 告 壬○○
原 告 己○○
原 告 辛○○
兼前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嘉義市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七及附表三編號七所示土地之土地「嘉義縣民雄鄉○○○段247-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嘉義縣民雄鄉○○○段26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七及附表三編號七所示土地之地號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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