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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劉進良於民國90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且約定本票到期日清償期為民國90年11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進良於民國96年7月25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完畢。
詎屆至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第三人劉進良不依約履行致聲請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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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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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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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 │好收 │278-7 │建│ │ │5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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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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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電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騎 │梯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樓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樓 │梯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間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39 │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37.8│45.2│7.43│6.62│ │ │ │97│ │ │ │全部 │ │
│ │ │豐收村2鄰好 │雄鄉好收│筋混凝土│0 │3 │ │ │ │ │ │.0│ │ │ │ │ │
│ │ │收路19之3號 │段好收小│加強磚造│ │ │ │ │ │ │ │8 │ │ │ │ │ │
│ │ │ │段278-7 │2層 │ │ │ │ │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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