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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省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王
大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大千於民國93年1月7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32年1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王大千於民國93年11月12日死亡,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省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第三人王大千於民國93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3,80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王大千屆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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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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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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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和雲 │ │1430 │ │ │1 │03.3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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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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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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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3│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54.1│26.1│53.1│53.1│ │ │ │18│[一]陽台│ │ │全部 │ │
│ │ │寬士村崎子頭│上鄉和雲│筋混凝土│4 │1 │0 │0 │ │ │ │6.│2.76平方│ │ │ │ │
│ │ │37之12號 │段1430地│造4層 │ │ │ │ │ │ │ │45│公尺、[ │ │ │ │ │
│ │ │ │號 │ │ │ │ │ │ │ │ │ │二]陽台 │ │ │ │ │
│ │ │ │ │ │ │ │ │ │ │ │ │ │2.25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三]陽台 │ │ │ │ │
│ │ │ │ │ │ │ │ │ │ │ │ │ │5.82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四]陽台 │ │ │ │ │
│ │ │ │ │ │ │ │ │ │ │ │ │ │2.25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五]+[六]│ │ │ │ │
│ │ │ │ │ │ │ │ │ │ │ │ │ │陽台7.47│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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