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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上訴人僅繳納17,632元,應補繳8,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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