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余冠德
陳世軒
龔陳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陳萬讚
陳秋護
陳泰夫
陳泰彰
陳泗川
被 告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坤裕
被 告 陳松標
陳龍昭
陳茂松
陳枝旺
陳世武
被 告 陳文波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陳水池
陳水在
陳水莛
陳燕卿
陳燕明
陳一杰
劉涂麗娟
陳鴻嶂
陳宏儒
陳世育
陳欣妤
被 告 陳柏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
被 告 陳海鰻
涂清木即陳貢之承.
黃文田即陳貢之承.
黃萬富即陳貢之承.
被 告 吳陳謹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三祈
被 告 陳水益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呂陳枝葉即陳上德.
被 告 陳海龍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陳海清即陳上德之.
陳木祥即陳上德之.
陳小萍即陳上德之.
陳金英即陳上德之.
被 告 陳姜蒲即陳上德之.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涂麗花即陳上德.
被 告 劉陳彩即陳上德之.
涂陳玉雲即陳上德.
陳瑞榮即陳上德之.
陳玉美即陳上德之.
林陳玉玲即陳上德.
陳玉華即陳上德之.
蔡永賓即蔡陳金花.
蔡麗鳳即蔡陳金花.
蔡永寬即蔡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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