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勞訴,18,200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乙○○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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