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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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