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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提出陳楷林未自任耕作,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之證據資料(如系爭土地為耕地、現場照片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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