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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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