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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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