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翁芳鶯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詹慧雯
被 告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徐月子
被 告 蔡羅雪惠
唐羅雪華
陳羅雪美
沈登玉
沈淇漳
林沈阿嬌
沈龍興即沈襻
訴訟代理人 沈洪菊美
被 告 沈菱陽
沈藍妃
沈全
鄭氏燕
陳鳳
林陳秀鑾
林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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