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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2萬8,39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7萬3,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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