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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當事人與甲○○、乙○○、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丙○○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被繼承人吳燈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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