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丁○○
戊○○ 住同上列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嘉義縣
原 告 甲○○○ 住嘉義縣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壬○○ 住嘉義縣
丙○○ 住同上列
辛○○ 住同上列
己○○ 住同上列
乙○○ 住同上列
庚○○ 住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一0五號、第一一0號交付遺產事件清算及財產交還繼承人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受監護人即被繼承人胡木成於監護關係終止時,尚未為財產之清算,並將財產交還於其繼承人,業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家聲字第104號、第110號交付遺產事件中,裁定命為清算程序,是以本件之遺產分割範圍之裁判,係以前揭清算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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