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消債更,449,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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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陳純慧原名陳亮君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債務人陳純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於更生程序中公平受償,且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全家之自用住宅,如經拍賣,唯有租屋一途,將壓縮每月得償還之金額,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本院民國98年度執字第1667號事件執行程序等語。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又其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以98年度執字第1667號事件受理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上勾選其房貸之債權屬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特設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制度,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是斟酌債務人日後就該不動產協議權之保障,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附件:
坐落嘉義市○區○路頭209-10號土地權利範圍73500分之2700。
坐落嘉義市○區○路頭10583建號建物全部。
坐落嘉義市○區○路頭105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5。
坐落嘉義市○區○路頭105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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