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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抗告人於原法院為裁定前,已經補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審查卷宗,抗告人確已遵期補正,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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