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694號詐欺等案刑事訴訟進行中,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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