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庚○○
辛○○
戊○○
甲○○
壬○○○
樓
丁○○
號6樓
丙○○
號
兼 上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2日下午4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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