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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提出①被告占用超出原租約約定範圍之請求內容、依據及計算方式,②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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