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璧晃
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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