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6,591元(上訴人僅就原審判決其敗訴之部分上訴,其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20,643,081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9,036,490元,故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計算式為:20,643,081-9,036,490=11,606,5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