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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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