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2271,2009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嘉南第一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管委會組織及主任委員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