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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
債 權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業經本院簡易庭調解成立,該民事調解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複就同一債權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該聲明自非適法,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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