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拍,203,200907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8年9月向第三人莊正興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9月1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莊正興於民國95年9月21日,復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乙○○,亦經登記完畢。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98年9月13日,此有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可證,聲請人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