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相 對 人 盧慈蕙即張逸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逸清於民國93年8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民國123年8月4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張逸清於民國96年7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49號裁定指定相對人盧慈蕙為張逸清之遺產管理人。
茲因第三人張逸清於民國93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8月23日,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462,1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東湖 │ │1859 │建│ │ │83.92 │全部 │所有權人:張│
│ │ │ │ │ │ │ │ │ │ │ │逸清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66 │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40.3│43.4│ │ │ │ │ │83│ │ │ │全部 │所有權│
│ │ │東湖村19鄰東│雄鄉東湖│筋混凝土│3 │5 │ │ │ │ │ │.7│ │ │ │ │人:張│
│ │ │勢湖111之44 │段1859地│造2層 │ │ │ │ │ │ │ │8 │ │ │ │ │逸清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