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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甲○○連帶保證於民國89年1月25日、民國94年1月26日及民國95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7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28,2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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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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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大埔鄉 ○○○段 │ │505-1 │建│ │01 │05.49 │全部 │所有權人:李│
│ │ │ │ │ │ │ │ │ │ │ │文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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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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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12 │嘉義縣大埔鄉│嘉義縣大│住家用鋼│66.3│64.9│ │ │ │ │ │13│陽台、電│陽│平│全部 │所有權│
│ │ │大埔村大埔19│埔鄉埔南│筋混凝土│6 │4 │ │ │ │ │ │1.│梯樓梯間│台│方│ │人:林│
│ │ │4之5號 │段505-1 │加強磚造│ │ │ │ │ │ │ │30│ │3.│公│ │麗娟 │
│ │ │ │地號 │二層樓 │ │ │ │ │ │ │ │ │ │32│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梯│ │ │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梯│ │ │ │
│ │ │ │ │ │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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