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票,238,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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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裁定執行。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甲○○所簽發,而甲○○業於民國98年3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為證,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執系爭本票聲請對甲○○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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