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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即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5月21日就任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資產尚未處分完竣,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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